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86********,汉族,黑龙江省肇源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国****站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派出所集体户,住海口市琼山区******大学。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1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独自驾驶号牌为琼A0****白色现代小型轿车到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海岸路8号海岸步行街和刘某某吃宵夜喝酒,当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喝了约三瓶珠江纯生牌啤酒。2020年6月25日00时10分许,吃宵夜结束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独自驾驶号牌为琼A0****白色现代小型轿车离开,途径新埠大道 、新埠桥、白沙转盘,00时30时许,当车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北路与滨江路交叉口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拦住进行例行检查,经对李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8mg/100m1,之后公安民警依法将李某某带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抽血检验。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4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经本院决定对李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黄春梅

                        2020年9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