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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61977********,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无业,安徽省亳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号,现住海口市美兰区新埠岛******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其朋友王某甲在海口市龙华区**村王某乙的家中吃饭喝酒。次日凌晨0时30分许,李某某饮酒后独自驾驶一辆车牌号皖A9****小客车途经滨海大道,行驶至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与世纪大桥东往北方向交叉口路段时被交警抓获。民警发现李某某有酒驾嫌疑,便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2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李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11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吴  健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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