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3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陈巴尔虎旗**镇**街**路**号,住陈巴尔虎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09年10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天,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1时23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红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海拉尔区夹信子二道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向华小区院内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8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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