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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1日02时15分许,李某某驾驶蒙E*****号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从海拉尔区广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丹东肥蚬子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6.84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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