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杜检检一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矿**村**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 陈光 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2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皖F0****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淮北市描龙路自北向南行驶到**汽车服务店门前路段时,被淮北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李某甲呼气时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后李某甲被带至淮北市矿工总医院进行抽血检验血中乙醇含量。2020年6月15日,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1.7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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