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64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淮北市相山区鹰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鹰山路人民中路交口至鹰山路惠民路交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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