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镇**村**组**号,持A2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八公山大队在淮南市八公山区S308省道开展查处酒驾违法行为统一行动。20时01分许,执勤民警依法对一辆由北向南行驶至查缉点的皖D*****号小型汽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李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8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将其带至淮南市**医院由专业医务人员抽取其体内血液待检。2019年3月8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9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