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村**队**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皖DM****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潘集区黄河路路段,交警大队民警对其例行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嫌疑,随即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遂将其带往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 由该院专业人员对其抽取血样三份,一份由潘集交警大队保存,二份于当日委托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2019年9月7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研究,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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