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光检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81989********,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乡**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0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云HH****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深圳市光明区**街道**道**路口西方向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4.63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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