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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2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86********,回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街道**村**栋**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0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M91****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石鼓路路段时,遇前方交警设卡查车提前靠边停车,随即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当日21时32分提取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6.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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