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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三部刑不诉〔2020〕5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4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办事处****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5****小型轿车,途经本区望江西路嘉运国际大酒店前路段时,被设卡执勤的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6mg/100ml。

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报告、执法视频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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