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六部刑不诉〔2020〕95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叶海鸥,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1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W****号普通客车行驶至龙湾区海宁路与围垦路交叉口时被设卡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认不讳,并有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人员档案查询、身份证明、归案经过、理化检验报告、执法视频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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