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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91971********,土家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路**号,现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楼**单元**室,经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在周某某家中饮用了白酒,当晚21时许,其驾驶鄂E*****小型汽车从**小区行驶至杨家冲安置小区与曹家坪路口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宜昌市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甲2020年8月8日21时许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成份含量为127.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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