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6197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兴山县,住兴山县**镇**村**组**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兴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古夫镇北斗小区亲戚家中饮酒后乘车回到家中,其母亲突发疾病需要送医,李某某遂驾驶鄂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后河小区出发,送其母亲至兴山县人民医院就诊,返程途中在高阳大道县客运站对面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49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且醉酒程度较轻,因急病救人,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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