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A****2 的小型汽车沿本市机关巷由南向北行至陆羽大道与西寺路交叉路口附近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9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相片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抽血照片、检验报告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减轻、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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