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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硚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21976********,汉族,中专文化,系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街**里**号**室,现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1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0时14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A*****的灰色五菱牌小型汽车,沿武汉市口区工农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至武汉市口区工农路额头湾立交桥下时,被硚口区交通大队民警抓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9mg/100ml,后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83.79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未造成其他损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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