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70********,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住湖北省监利县**乡**村**组**号,中共党员,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监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15日20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D****0的小型轿车,沿监利县**镇**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大道与**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7.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李某某属于醉酒程度在10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不具有本罪规定增加刑罚量的情形,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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