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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4********363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鄂F*****白色富康轿车行驶至本市**路**路口时被查获。当场抽取 血样送检,后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9.3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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