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住郧西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5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鄂C****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小河夜市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6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郧西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2020年7月17日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81.6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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