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4********,汉族,中专文化,****职工,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镇**路**号,住址:湖南省东安县**镇**栋**单元**室。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东安县白牙市镇建设大道165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及情节的证据有:
1.书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户籍信息、抽血检测照片等;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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