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刑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88********,汉族,初中文化,长沙**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街道**村**组,现住冷水江市**实业公司家属楼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吴某某、胡某某等人在冷水江市海弘物流园对面一朋友家吃晚饭时饮用了4、5瓶啤酒,次日零时许,李某某驾驶牌照湘******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吴某某从海弘物流园附近驶往**实业公司家属楼区,途经集中加油站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李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75.0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冷水江市人民医院抽血检测,经娄底市锑都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37mg/100ml。
2020年7月15日,
经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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