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91977********,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乡**村委**组,现住双牌县**市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0时许,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由双牌县**街开往**路,当车行驶至**路**门口路段时被双牌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现场检测,结果为99mg/100ml;经永州大正司法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68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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