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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3198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村**组,住益阳市安化县**镇**小区**房**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月2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车行驶至安化县东坪镇沿大码头大桥北端时被民警查获。其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7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

经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李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5.48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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