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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刑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绰号“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7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农民,出生地湖南省桂东县,户籍地和现住址桂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朱某某、方桂全行驶至宜章县**镇**段区路段时,与道路左侧水泥防撞墙相撞,造成摩托车受损,李某某及朱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60㎎/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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