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5********,汉族,大学文化,驾校经营者,户籍地和住址地湖南省娄底市**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22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K*****小型轿车从湘乡市壶天镇回娄底市,途径壶天镇日新村加油站地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3mg/100ml,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4、呼气测试仪检测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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