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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刑检二刑不诉〔2021〕3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21981********,汉族,益阳市资阳区人,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湘******的小型轿车沿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桃花仑路与龙洲路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7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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