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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 ,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2195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为资兴市鲤鱼江**路居委会**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吃晚饭期间饮酒。晚上20时40分许,李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白溪方向驶往鲤鱼江方向,当车辆行驶至资兴市**大桥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7mg/100ml,执勤民警遂将其带至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4.1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前科,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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