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公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68********,汉族,初中文化,**员,湖南省辰溪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乡**路**村**组,住**辰溪县**镇**居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辰溪县城***“**大碗饭”回家,途径辰溪县人大后门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1.2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且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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