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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通检刑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11979********,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村**组,现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镇**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3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通道侗族自治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小型普通客车从双江镇内环路沿城东路往长征中路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双江镇金融街路段时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民警遂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带至通道侗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8.9mg/100ml,超过醉驾标准。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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