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7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路**号*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车途经双清区**路地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4.95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