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苏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3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镇**村**组,现住湖南省郴州市**房。2009年7月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湖南省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朋友在郴州市欢乐海岸旁一家饭店吃晚饭。晚饭期间,李某某喝了四罐啤酒。当晚21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宝骏牌轿车回自己家。当车行驶至郴州市**路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为100.4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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