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镇,住溧阳市**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苏D7****小型轿车在溧阳市开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泓口小学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抽取血样后检验,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1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乙醇含量较低,无事故发生,无前科劣迹,坦白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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