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8********,汉族,大专文化,溧阳市**镇**村党支部书记,党员,住江苏省溧阳市**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苏DH****小型轿车,由溧阳市**镇**村行驶至溧阳市**镇**村处时,被溧阳市公安局值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7毫克/100毫升。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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