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21996********,汉族,专科文化,滁州**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路*山庄**园**幢**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31日21时58分许,李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号牌为皖M*****的白色荣威牌非营运小型轿车自滁州市琅琊区西涧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长路丁字路口以南约100米处时,被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委托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结论为李某某的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对该案证据的收集合法性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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