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76********,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漳县,现住甘肃省漳县**镇**村**社**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9日被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国民,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车同其次子李某甲一起到漳县**镇**村胡某某的家中作客,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胡某某、胡某甲等三人在一起饮酒。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准备驾驶自己的甘JR****号小型轿车载乘李某甲回位于漳县**中学附近租住的出租屋里休息,在胡某某家门口倒车时,与同向停靠在路边的余某某驾驶的甘D2****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一起交通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62mg/l00m1。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其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但尚未驶出即造成一起交通事故,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犯罪后主动赔偿对方轻微财产损失,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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