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芗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76********,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镇**村民委**村民小组,现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镇**村民委**村民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8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20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无牌号两轮摩托车(车架号:1*****)沿芗城区浦林新社路段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芗城区浦林村**号门口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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