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性别: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FS****小型轿车沿S235线自南向北行驶至双堆集镇王庙路口,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82mg/100ml。同年11月18日,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检测,案发时李某某血样的乙醇含量值为86.7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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