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5821985********,汉族,专科文化,张家港市**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住张家港市**镇**镇**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苏E5****号小型轿车,当其行驶至灌云县伊山镇西环路与胜利路交叉路口北侧路段处,被灌云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在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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