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斗检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1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路**号**栋**单元**房。2004年8月4日因驾驶摩托车与他人发生碰撞,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1年1月22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粤CT****号牌小型汽车,沿本市斗门区白蕉镇白蕉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白蕉大道交警执勤临时卡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李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在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财物请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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