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66********,汉族,务农,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街**号,现住琼海市**镇**村委会**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22时3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琼A3****号小型汽车,沿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金海路金柜KTV前路段时,被在该路段设卡执勤的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查获现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呼气测试值为110mg/100ml。执勤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带往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将血液样本送往海南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9年11月4日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浓度为102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李红印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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