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社区**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N4***小型轿车行驶至会宁县河畔镇河畔街道十字西口时,被会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7.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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