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3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峪**号,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D14***号普通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兰州市七里河区省道101线南向北检查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3.9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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