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住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乡**村**组**号,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乡**村**组**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决定取保候审并释放,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川A*****“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在兰州市城关区沿南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山路东段加气站路口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0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03mg/100ml,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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