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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8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乡**村**社**号,住平川区**城**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小轿车在平川区**城**区楼下挪车时,与王某某因未相互礼让发生冲突。民警赶至现场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其带至平川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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