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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02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公司**,甘肃省金昌市人,住金昌市金川区**栋**单元**室。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释放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1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甘C****2号“纳智捷”牌小轿车沿本区文化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文化街与泰安路路口南1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6.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2、证人赵某某证言;3、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5、到案经过;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6.64mg/100ml,未造成其它损害后果,也不存在其它从重情节。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认罪悔罪,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应从宽处罚。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张莉

检察官助理:张靖宣

书记员: 王新荣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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