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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0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从靖远县**镇**村行驶至靖远县**站门前路段时(X331线1公里处),被靖远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常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 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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