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0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从靖远县**镇**村行驶至靖远县**站门前路段时(X331线1公里处),被靖远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常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 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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