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1日继续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22时许,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甘E*****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福兰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甘谷县盘安电厂门前路段时被甘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执勤民警查获。遂将其带至甘谷县人民医院采集血样。经检验,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7.89mg/100mI,属于醉酒状态。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查起诉中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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