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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70********,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现住白银区**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12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23时3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甘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白银区银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十字南口路段时,被白银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车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7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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