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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并由盘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从盘州市三圆盘往凤鸣小区方向行驶至盘州市凤鸣中路100米处时被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巡逻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0mg/100ml。2020年1月7日,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4.28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且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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