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陕A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礼县**镇**村路口路段时,被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处,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值为169.2mg/100ml,遂被带至礼县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8.96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其醉酒程度较低,未发生实际损害后果,且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现场查处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报告单、现场检查笔录、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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