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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7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员,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村******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0日凌晨0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3****号牌小型轿车从鼓楼区古田路新都会花园广场出发,途经古田路、五一路,沿五一路由北往南行驶,于2020年06月20日凌晨01时10分许行驶至台江区五一中路群众路口时被民警查获,后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9. 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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