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综合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弄**号,现暂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公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上湖环岛附近一啤酒厂喝了五六瓶小瓶雪花啤酒后,驾驶闽******小车前往城关,途经长乐区**路段时,被首占派出所民警查获,并被带至长乐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福建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22㎎/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报告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报告书、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照片、抽血照片、血样确认照片、抓获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交通违法记录查询单、驾驶人和车辆查询信息、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材料。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0]醇鉴字第378号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